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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20-01-2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8]1230号、穗国房留函[2009]259号、穗国房留函[2010]359号、穗国房留函[2011]189号、穗国土规划留函[2017]5号)、《关于同意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留用地选址的函》(穗高天管函〔2020〕27号)及有关规定核发。 2.使用穗国房函[2008]1230号留用地指标19867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09]259号留用地指标9283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10]359号留用地指标2762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11]189号留用地指标6028平方米、穗国土规划留函[2017]5号留用地指标7270平方米,共计45210平方米。 3.本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意见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20040000001985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20〕17号
日期
2020-01-2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建设项目名称
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留用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小学西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0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附加说明
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8]1230号、穗国房留函[2009]259号、穗国房留函[2010]359号、穗国房留函[2011]189号、穗国土规划留函[2017]5号)、《关于同意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留用地选址的函》(穗高天管函〔2020〕27号)及有关规定核发。 2.使用穗国房函[2008]1230号留用地指标19867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09]259号留用地指标9283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10]359号留用地指标2762平方米、穗国房留函[2011]189号留用地指标6028平方米、穗国土规划留函[2017]5号留用地指标7270平方米,共计45210平方米。 3.本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意见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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